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 | 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 [所有信用详情]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783729694801M |
法定代表人 | 张奇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1民初8594号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岛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号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13852888.62元;二、被告青岛巨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自2015年5月2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依照《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相关约定计算);三、被告孙岩、白雪、张奇、巨力环球控球有限公司、福建巨力活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27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发布时间 | 2017/04/25 00:00:00.000 |
立案时间 | 2017/04/12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