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环保局2016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县级参评企业评价结果公告
作者 :浦城县信用办null
来源 :风险提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03
根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现将我县县级参评企业2016年的评价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内容和等级。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以不同颜色标识: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良好企业,蓝牌;环保警示企业,黄牌;环保不良企业,红牌。
参评企业基础起评分为95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评价内容和标准,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且评分达96分(含96分)以上的企业,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评分在70分(含70分)~96分的,评定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 分(含60 分)~70分的,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二)实行“一票否决”的情形。
评价年度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且一年内不得调整评价等级:
1.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2.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经环保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导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或者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因企业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15.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
对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企业,评价结果通报时同步注明“拒绝参评”。
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工业企业,暂不进行评分,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浦城县2016年县级参评企业评价结果。
区县
企业名称
得分
一票否决
结果
备注
浦城县
浦城县德兴再生造纸有限公司
88
无
环保良好企业
浦城县
福建省欧普化工有限公司
87
无
环保良好企业
浦城县
福建强美矿业有限公司
82
无
未予评价企业
备注:评分≥96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绿牌);70-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蓝牌);60-70分为环保警示企业(黄牌);60分以下的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